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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参保地非我省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最后参保地非我省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省内的,原则上由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作为其待遇领取地。如参保人员申请在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户籍地可作为待遇领取地。
(二)我省户籍参保人员,省内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其户籍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三)非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省内累计缴费满10年),且省内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原则上由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待遇领取地。
同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月指数"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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